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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貨查禁資敵物品禁運條例

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禁運資敵物品條例罪犯可由軍法審判查禁敵資仍依照原條例辦理請轉陳分令飭遵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2/1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經濟/物資/禁止敵人物資進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2/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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