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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一)

立法院函各地人民及監犯等呈請頒布大赦案件,國民政府明令公布罪犯赦免減刑,立法院函為大赦減刑案改斷自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及大赦減刑令中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已修正公布應同樣適用經議決一併予以追認,{#于右任#}{#戴傳賢#}等呈大總統就職實行憲法曠典請頒赦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2/03/28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司法/執行/大赦
  • 相關人員
    余家菊;居正;王雲五;蔣夢麟;鄒魯;鈕永建;于右任;戴傳賢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1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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