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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制度

最高法院函國民政府文官處關於江蘇省政府呈為上海臨時法院自奉令實行四級三審制度後對於已經判決聲明上訴之案件應准予上訴惟問題重大請示辦理一案自應仍由該省政府飭令依法送卷核辦似不應另定施行日期致令該院獨異希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28/11/08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司法/司法總綱/政策制度
  • 卷件結束時間
    1928/11/0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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