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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鹽法案(三)

中國國民黨四屆五中全會決議成立鹽政改革委員會、定期實施鹽法、恢復人民食鹽自由、准許人民自由販運,蘆綱公所等贊成與反對新鹽法情形,川北十二場鹽業聯合會等電四川不適新鹽法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12/19
  • 相關地點
    河北-天津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財政/鹽政/法規
  • 相關人員
    周啟剛;汪兆銘;陳肇英
  • 卷件結束時間
    1936/01/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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