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各省籲請政府戡亂案(三)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王紫劍同志在抗戰期間處決匪犯李晃仙其子向法院起訴竟予受理案請中央核轉國府暨司法院令飭法院撤銷公訴或諭知無罪俾抗戰有功人員得免訟累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01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國防(軍事)/戰役/戡亂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3/0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