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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撤廢(五)

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據立法院呈為決議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及其他事項之換文案請鑒核施行並飭主管機關應即迅速向葡萄牙交涉收回澳門等情應准照辦令仰分別轉飭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7/0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司法與法權/領事裁判權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7/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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