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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撤廢(五)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為函准行政院據司法行政部呈請將國防最高委員會一零二次常會決議修改為外國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特別刑事法令之罪者均由司法機關審判轉請核示等由經會議決通過請轉陳飭遵等由業奉府令飭遵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6/24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司法與法權/領事裁判權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6/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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