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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撤廢(一)

外交部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函復關於新加坡支部電准轉咨國民政府令外交部自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取消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一事本部現正積極與有關各國接洽期於最短期達到撤廢目的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29/08/01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司法與法權/領事裁判權
  • 卷件結束時間
    1929/08/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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