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上海租界設置中國法院協定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秘書處為行政院呈據外交部呈上海公共租界中國法院協定及附件換文延長有效期間三年經與有關係各使將前項照會照簽互換轉呈鑒核備案一案除由府指令備案外函達查照轉陳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2/2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公約、協定、換文/公約、協定、換文總目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2/27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