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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設置中國法院協定

行政院院長汪兆銘呈國民政府主席林森據外交部呈報上海法租界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有效期間業經雙方同意延長三年抄同換文請鑒核備案一案經提會通過轉呈鑒核備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4/1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公約、協定、換文/公約、協定、換文總目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4/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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