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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通商條約(四)

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為立法院議決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關係專約及議訂書可以批准並提出建議兩項請鑒核施行一案令仰該院查照並將建議事項分別轉飭遵照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5/07/1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中外條約/關稅條約、商約
  • 卷件結束時間
    1935/07/1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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