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法越南通商條約(四)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行政院關於上海市電機絲織廠業同業公會呈為修訂中越商約之際對於華綢輸越請求嚴重交涉仍援舊約列入最惠稅則以利僑商一案奉諭交行政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09/0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中外條約/關稅條約、商約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9/0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