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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外交部為呈送中國波蘭簽定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及換文批准書請批准蓋用國璽發還以便互換一案經國務會議決議照准關於保留條件有暫守秘密之語等情應否發表再行鈔送本處以便照登公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29/10/18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外交/中外條約/中外條約總目
  • 卷件結束時間
    1929/10/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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