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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辦理情形(七)

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有關呈據內政部呈准江蘇省政府及浙江省政府辦理完成縣組織如能如期辦竣請展限兩個月又呈據內政部呈報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辦理縣組織未能如限完成情形經國務會議決准展限兩個月訓令轉飭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0/07/28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行政(秘書與總務)/地方機關組織與職掌/縣政府組織與職掌
  • 卷件結束時間
    1930/07/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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