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全國考銓會議決議(一)

國民政府訓令立法院直轄各機關有關考試院呈為全國考銓會議議決各案應制定公務員保障法在未制定公布施行前各機關應切實遵照事務官不隨政務官進退及甄別審查合格人員不得無故免職兩次通令辦理請通飭遵照並飭立法院議訂公務員保障法等情令仰查照並切實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12/31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人事/人事總綱/會議會報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12/3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