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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黨務活動案(二 )

黨員犯罪案件應經司法程序之審判案已通令遵辦,軍人身分由軍法機關審判非軍人身分者一律送普通司法機關審判,請令飭上海市公安局拘捕黨員應遵照中央明令辦理,浙江省各縣軍政機關違法逮捕黨務人員案,令各省市遇有反動案件應密報中央轉飭當地最高黨部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29/08/10
  • 相關地點
    江蘇-上海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黨務活動/黨務活動總目
  • 卷件結束時間
    1930/11/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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