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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令制定(三)

行政院代理院長宋子文呈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為據鐵道部呈為各機關常有逕向路局請求記帳乘車鑒核呈咨並轉飭所屬各機關嗣後不得逕向路局請求記帳以維路政等情指令照准轉呈鑒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3/18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交通法令/鐵路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3/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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