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保甲條例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函國民政府為內政部呈暫停辦自治先辦保甲請核示等情經決議保甲為地方自治基礎應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切實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11/09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內政法令/警政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11/0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