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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案(二)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行政院及立法院關於無錫縣商會電請遵總理遺教將土地法第四編第六章第二百九十一條至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九章予以修正案奉批分交貴院參考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4/26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內政法令/地權地籍地價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7/04/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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