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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案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為工商部應依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將工會法施行前成立工會重新立案暨合併其展延期限予以限制一案應由政府查照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第二條規定展限三個月決議照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0/09/1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內政法令/人民團體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0/09/1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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