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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案(二)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秘書處關於決議工廠法第十三條准以二年內為實施之預備期間由實業部負責督促案經國府決議照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1/08/01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內政法令/勞工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1/08/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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