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安徽省組織法令案(二 )

國民政府文官長吳鼎昌函行政院為安徽省無線電總台組織規程第十一條及電話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分別予以改正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2/04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組織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2/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