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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一)

監察院呈國民政府為據監察委員王平政等呈為公務員受任命後有多不即時就職亦不聲請辭職致重要職責虛懸應請由立法機關於官吏服務規程內明定公務員就職限期以挽頹風一案經提會決議呈國民政府簽核施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3/2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服務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3/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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