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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四)

國民政府文官處訓令本處文書局印鑄局有關考試院函據銓敘部呈為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說明欄規定有應報由銓敘部核定或備案各條其中尤以減成酌擬俸額一項與各省市政府所屬人員及中央直轄各機關之地方者關係最重請分別函咨各機關轉飭所屬依照擬定趕迅報部核辦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10/1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俸給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10/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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