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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四)

國民政府指令考試院為據呈為銓敘部呈擬文官官等官俸表草案轉請察核一案指令業經冠以暫行二字明偷公布定自二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其十六十八兩年所頒行之俸級表及條例均著於同日廢止並已通行飭知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9/2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俸給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9/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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