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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人員敘級法規

考試院呈國民政府為據銓敘部呈為在技術官任用條例未經公布以前凡初任技術人員曾在國營事業機關服務或在國內外經官廳認可之著名實業廠擔任技術職務積有年資能提出證件者擬予變通得按其曾支薪額酌敘級俸請鑒核轉呈備案查核所擬尚屬可行似應照辦轉呈鑒核賜准備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5/08/1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俸給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5/08/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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