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二)

國民政府文官處訓令本處文書局印鑄局有關銓敘部函為各機關擬任公務員送審如經甄別或登記合何者應以原名送審等一案令仰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8/2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6/08/2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