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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國民政府指令考試院為據呈為據銓敘部呈以擬將邊遠省區公務員登記審查案件關於法律施行到達日期再予延長至二十四年十二日前為止請鑒核轉呈備案一案查核所擬尚屬可行理請鑒核備案等情准予備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5/09/2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5/09/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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