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指令考試院為據銓敘部呈以公務員登記條例施行期間行將屆滿擬請轉呈將本條例施行期間依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准予延長六個月至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為止不依條例暫定此後不再展期等情轉呈鑒核施行一案應予照准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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