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國民政府訓令直轄各機關考試院為據銓敘部呈以公務員登記條例施行期間行將屆滿擬請轉呈將本條例施行期間依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准予延長六個月至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為止不依條例暫定此後不再展期等情轉呈鑒核施行一案應予照准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11/0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11/0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