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國民政府訓令考試院為據行政院呈請凡依登記條例聲請登記之簡薦任人員如從前任命手續不完其所任職務確係簡任薦任階級准其免繳正式任狀請令考試院轉飭銓敘部遵照一案令仰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09/0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9/07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