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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六)

國民政府訓令直轄各機關有關行政考試兩院會呈各機關任用人員經會商擬訂應切實注意公務員任用法第五條之規定如所擬任之人員與該條規定不相當者不得任用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順次敘補辦法亦應本上述原則辦理會呈鑒核賦准通令各機關遵照一案令仰一體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8/2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6/08/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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