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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四)

考試院函國民政府文官處有關為本院呈據銓敘部呈請覆核前擬公務員任用法施行條例第二十條救濟辦法經指令自可予以變通辦理照准備案轉呈鑒核備案一案奉諭應由考試院轉飭銓敘部擬具修正公務員任用法施行條例呈候核定公布函達查照迅即擬具修正該條例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7/29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7/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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