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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二)

考試院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函復奉交豫陝晉邊區督辦劉鎮華呈為甄別軍用文官造具表冊請令考試院轉行銓敘部照給証書一案似應仍歸該署查照向章辦理檢送原件請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1/07/3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1/07/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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