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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一)

立法院呈公務員委任經甄別審查後成績列在丙等而無級可降者應予免職,考試院呈各機關對於甄別合格之現任公務員不得任意更調無故撤換,立法院呈施行公務員任用法並由銓敘部擬定條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1/01/1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相關人員
    朱培德;胡漢民;蔣中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31/05/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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