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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文官任用法令案(二)

行政院呈國民政府為據軍政部呈請將軍用文官及軍用技術人員任用暫行條例第十條又軍法及監獄人員任用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條文內並發給證書五字刪去又軍法及監獄人員任用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第八條第三款條文內大學法科四字修改為法律專科以上六字轉呈分別核定公布施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12/12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12/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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