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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法

行政院長譚延闓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為據內政部擬送地方行政人員訓練所條例草案經咨准考試院修改見復提出院議決議照修正通過由內政部公布呈報備案再查前由內政部公布之現任縣長公安局長訓練章程及各縣現任地方行政人員訓練章程曾經呈准備案現改有廢止之規定自應一併具報合併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0/07/04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訓練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0/07/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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