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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二)

監察院長于右任函國民政府文官處有關行政院呈據軍政部呈奉本部所屬軍官佐如違法失職擬請仍遵中央政治會議決議關於普通軍官佐懲戒事項即由本部審議處理案及陸海空軍軍官佐人事業務綱要第七條第四款等一案奉諭准予備案函復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09/2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人事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9/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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