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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二)

監察院長于右任呈國民政府為據監察委員劉莪青呈為關於軍人被劾案應否另組懲戒機關抑仍歸現有懲戒機關分別管轄應請分呈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暨國府予核定等呈請鑒核施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2/2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人事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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