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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賑人員獎懲撫卹法令

行政院長汪兆銘呈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為捐資舉辦救濟事業褒獎條例業經明令廢止辦賑團體及在事人員獎勵條例第六條已失依據應否酌加修正以便適用請核定施行一案經本院會議決議將該條條文修正請鑒核公布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2/06/1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人事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2/06/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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