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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訴訟法(三)

國民政府訓令司法院行政院立法院有關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立法院須於十二月一日以前完成民刑訴訟法之修正及呈請國府公布之程序自三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全國法院一律施行重慶璧山實驗地方法院暫時適用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令仰轉飭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7/06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訴訟、訴願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7/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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