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巡迴審判法

國防最高會議秘書處函國民政府文官處有關司法行政部擬訂戰區巡迴審判辦法轉陳備案經陳奉國防最高會議決議准予備案原辦法第二條第一次修正為巡迴審判以推事一人或三人行之抄件函達轉飭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11/1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訴訟、訴願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1/10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