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法令制定與整理(六)

{#蔣中正#}諭示現行法規中如有內容與中美中英新約精神不盡符合者應由主管機關修正,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社會部等各機關整理法規情形,國民政府明令各主管部會署分別檢討整理或廢止戰時法令,軍事委員會函送停止施行及廢止法規目錄一覽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4/15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立法法令
  • 相關人員
    蔣中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12/2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