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法令制定與整理(四)

行政院代理院長宋子文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據谷法行政部呈復在國民政府遷洛陽期內關於法律施行日期條例五院各部會暫行適用日期函達查照轉陳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2/10/29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立法法令
  • 卷件結束時間
    1932/10/2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