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民政府文官長吳鼎昌為承示影印中華民國憲法意見五項茲遵照繕訂契約正本兩份如無意見請簽印以一份寄還本館經理李伯嘉請予簡派專員同憲法原本來滬監製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