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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案(二)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為行政院呈復奉令轉飭關係部會將訓政時期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事項釐訂具體法規一案經飭實業部財政部等四部遵辦茲據教育部復稱業經擬具方案規程等件呈奉核准施行在前現似無須另擬請轉咨立法院審議參考請鑒核等由奉諭轉達中央黨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2/03/03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憲政/約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2/03/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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