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資金過超金受授區域中改正

二 明治四四年四月訓令第五九号一、二等郵便及電信局長職務規定第五条ニ依ル区域並指定区域中南投ノ受持区域中埔里社局削除ノ件(訓令第四四号、民通第五〇八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4-03-01 ~ 1914-01-0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