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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便局長國代表及郵便物ニ關スル犯罪等ノ件

一三 台湾総督府各一等及二等郵便局長ハ其ノ司掌事務ニ係ル民事訴訟ニ付キ国ヲ代表スルノ件及ヒ郵便、郵便為替、郵便貯金、電信電話ニ関スル犯罪事件処理手続改正ノ件(府令第五八号、訓令第一六〇号・民通第一八六七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4-08-01 ~ 1914-01-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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