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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三年府令第三十二號郵便電信及電信ニ關スル滯料金徵收ノ改正(府令第五十號)

一八 明治三三年九月府令第八七号ヲ改正シ郵便法第二七条及電信法第二一条ニ依ル郵便電信及電話ニ関スル滞納料金徴収ニ付キ滞納者財産差押証票ニ関スル施行方ノ件(府令第五〇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3-05-01 ~ 1913-05-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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