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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山乙八向フ三ヶ年間本島在住禁止(阿緱廳告示第五十二號)

二五四 第五二号 阿緱庁羅漢外門里蕃薯藔街平民料理人丸山乙八ハ明治三三年律令第二一号ノ台湾保安規則第四条第一号ニ該当スル行為ノ為メ同則第四条ニ依リ大正二年六月二日ヨリ向フ三ヶ年間本島在住ヲ禁止スル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3-06-01 ~ 1913-06-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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